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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07   浏览量:42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规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不再属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等,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同时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当转换审理程序。

  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1)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2)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二倍的;

  (3)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4)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5)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6)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则审理,实践应把握以下问题:

  第一,因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特殊类型,本质上还是简易程序,故不存在两者之间的程序转换问题,不需要采用裁定方式。但是,两者在适用标准、适用范围、审理期限、生效规则等方面仍存在差异,需要通过一定形式明确适用规则的变化。司法实践中,当案件出现上述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适用程序、审理期限、生效规则等方面的变化。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诉讼请求金额变化、当事人达成合意等原因,又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书面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事项。

  第二,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则审理的案件,除发生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第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则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2.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既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也可以转为合议制普通程序。实践中应把握以下问题:

  第一,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案件出现增加诉讼请求、诉讼请求金额变化、需要评估鉴定、提出反诉等情形,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2)案件不符合简易程序“事实清楚”的标准,或者查明事实的程序较繁琐,审理周期较长,不宜适用简易程序;(3)案件符合普通程序独任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适用标准。

  第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案情疑难复杂、类型新颖、社会影响大,以及其他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情形时,应当转为合议制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属于程序的重大转换,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应以笔录或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在案。小额诉讼程序转为合议制普通程序的,裁定应以合议庭名义作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应当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四,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开庭后转换为普通程序的,一般应当再次开庭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 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及驳回起诉的处理

·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与答辩期限

· 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与审理期限

·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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