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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及不进行提示承兑的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12   浏览量:757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法定必须承兑的汇票,为了防止持票人从出票人或背书人处取得票据后长时间不去提示承兑,就需要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的期限予以限定。这个期限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在付款人明确表示承兑后,并在票据上记明付款日期,才能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如果持票人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付款请求权。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付款日期的确定,取决于持票人作出提示承兑行为和付款人作出承兑行为。

  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持票人未能够按期提示承兑的法律后果,即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 提示承兑的定义

· 汇票承兑的定义

· 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

· 对签发无对价汇票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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