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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的时间和必要的手续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12   浏览量:1520  
  


  所谓汇票承兑的时间,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以后,付款人决定是否承兑的考虑时间。在此考虑时间中,付款人可以做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决定,所以这个时间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要给付款人充足的时间,使其能够考虑周全;另一方面,该时间有不能够太长,使得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实现等待的太久,不利于票据的流通性。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三天的时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票据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承兑的必要的手续——付款人需要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制作的时间是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回单签发的对象是持票人;回单上记载的事项是汇票提示承兑的日期和承兑人签章。

  之所以要制作回单,是因为在付款人考虑是否承兑时需要临时的占有汇票,但是由于汇票的占有对于权利的享受是具有重大的意义的,所以必须制作汇票的回单,证明持票人是真正的权利人,而付款人只是临时占有汇票的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 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的汇票

· 提示承兑的定义

· 汇票承兑的定义

· 签发汇票时应当记载的法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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