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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的规定及附条件保证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0   浏览量:703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法定记载的事项。除此之外,保证人不得再在票据上记载其他附有条件的事项,例如不得记载保证期限,不得设定停止保证的条件等。因为:

  (1)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保证人对票据债务就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2)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持票人的不断变更,如果保证可以附条件,保证人所附的条件难以适用于每一个持票人,保证的效力也难以确定,票据的信用得不到增强,势必影响到票据的转让和流通。票据的保证必须是记载在票据上或粘单上,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上或粘单上的记载中没有附条件,而是在票据和粘单以外附了保证的条件,这种没有记载在票据和粘单上的保证,不能认为是对票据保证附了条件,所附条件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果保证人对保证附有条件,持票人可以对所附条件“视而不见”,仍然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的票据责任。保证人不得以所附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保证人即使对保证附了条件,也仍然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票据保证人的范围

· 票据的保证制度

· 承兑的效力

· 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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