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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18   浏览量:689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所以,付款人做出了承诺,应该在到期日进行支付票据金额。

  承兑的效力发生,是在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了承兑的有关记载以后,并且将汇票交付给持票人以后开始生效。此时,票据的付款人变成了承兑人,在票据关系中变成了票据债务的第一负责人。也就是说持票人必须在要求取得票据金额时,首先应该向承兑人行使权利,首先向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在没有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之前,持票人不能够向其他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此外,如果在承兑人和出票人之间有真实的资金关系,则即使付款人拒绝承兑,在其他债务人履行了票据债务时,承兑人也必须最终的履行自己的债务。除非是承兑人和出票人之间没有真实的资金关系,则此时付款人可以以资金关系的缺乏来进行抗辩,拒绝进行付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格式

· 承兑的时间和必要的手续

·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及不进行提示承兑的后果

· 汇票上付款日期的记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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