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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和独立性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0   浏览量:680  
  


  票据保证的从属性表现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从属于或者决定于被保证人的责任。如果被保证人是承兑人,则保证人同样承当承兑的责任;如果被保证人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则保证人就应该承担票据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票据保证的独立性,是指当被保证人在基础关系中的债务实质上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仍应当对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票据保证人保证的是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的实现。这是票据保证独立性的典型特征,其目的在于保护持票人的权利,保证票据的有效流通。票据保证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票据保证所担保的是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外的权利不享有票据保证。

  (2)保证人在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因被保证人的债务实质上无效而免除保证责任。如被保证人受欺诈而签章,被保证人以自己受欺诈为由可以向持票人行使抗辩权,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需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不得以其债务实质上无效为理由向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3)票据因本身记载事项欠缺,导致票据无效时,保证人对该票据债务承担的保证责任随之免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 票据保证的格式

· 票据保证人的范围

· 票据的保证制度

· 粘单的含义及其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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