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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的事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1   浏览量:805  
  


  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1)付款人应当对票据凭证的格式进行审查。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付款人应当审查该票据是否符合此规定。

  (2)付款人审查票据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是否有欠缺,审查该记载位置和签章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存在法律不允许更改的事项而做了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9条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该规定第66条还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①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②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③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都说明了付款人仔细查验票面本身的重要性。

  (3)付款人应当审查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以确认持票人是否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一般情况下,票据是通过背书进行转让,转让人应当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目里签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交付票据。无背书权的人在票据上实施背书行为的,不发生背书效力,记载人不负背书责任,被背书人不能取得持票人地位。如果持票人所持票据的背书是间断的,要由持票人负责举证,证明其具有票据权利,例如:非经背书转让,而以继承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票据。不能举证的,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4)付款人应当对提示付款人的身份进行审查,以确认持票人就是票据上所记载的应接受付款的人。主要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这里“合法身份证明”是指足以能证明提示付款人真实身份的有关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是指身份证等以外的能合法有效证明提示付款人身份的证件,如提款付款人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介绍信、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 持票人获得付款后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应履行的手续

· 付款人即时付款原则

· 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及未按规定期限提示的后果

· 提示承兑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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