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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造成损失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1 浏览量:686
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所谓“以恶意付款”,主要是指付款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时,仍然付款;付款人明知票据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非法取得的,而仍然付款;付款人明知票据本身记载事项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以致票据本身无效,而仍然付款等。
所谓“有重大过失付款”,主要是指付款人若进行通常的审查即可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而怠于此审查,并且支付票据金额的。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履行对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义务,有条件审查而不进行审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这里规定的“重大过失”。
主张付款人有恶意付款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行为的人,应当付举证责任。法律规定恶意付款人或有重大过失付款人应自行承担责任,这里主要是指民事责任,即当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并不因其已经向他人付款而免除其付款责任,仍然应该再次向票据权利人付款以履行自己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一)未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
(二)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
(四)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