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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见票即付的汇票以外的汇票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付款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1   浏览量:646  
  


  票据的功能之一是充当信用工具,特别是对远期票据来说,实际上是通过约定将来的付款日期而将收款人的商业信用提供给付款人。因此,除见票即付的票据外,其他到期日的票据持票人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到期日时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在到期日前,持票人不得要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应提前付款。

  票据付款人在票据到期后法定付款期限内,按照票据的记载,全部支付票据金额的,叫做“到期付款”或“按期付款”。如果汇票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付款,意味着在委托付款关系中,作为被委托人的付款人违反了出票人的委托,未按委托人委托的付款时间付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那么,在提前付款情况下,付款产生的风险责任或损失应当由付款人自负。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八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的事项

· 委托收款银行和委托付款银行的责任范围

· 持票人获得付款后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应履行的手续

·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及不进行提示承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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