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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18   浏览量:1125  
  


  按照付款人在作出承兑表示时,对承兑有无限制和附加条件,可以把承兑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

  单纯承兑,就是付款人对汇票上记载事项不附加任何条件,予以承兑,当汇票到期时,可以获得汇票所记载的全部款额。除此之外的承兑则是不单纯承兑。

  不单纯承兑,又称附条件承兑,如承兑汇票金额的一部分,附加停止条件,附加解除条件,附加禁止条件的承兑等。我国票据法根据我国金融信用的实际情况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也就是说我国票据法只规定单纯承兑。对于附条件的承兑,持票人只能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承兑的时间和必要的手续

·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及不进行提示承兑的后果

· 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的汇票

· 汇票上记载票据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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