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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的通知义务及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4   浏览量:899  
  


  票据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代替货币进行流通。那么,当前手将票据权利移转给其后手以后,对该张票据继续流通的情况,一般就不大关心,或者也无法去关心它的流向。在一般情况下,票据到期时,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况是少数的,因而追索权的行使是票据流通中的一种特别情况。为此,何时会出现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往往前手难以预见。为了平衡持票人与前手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使前手能够及早做好资金上的准备,票据法要求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有义务将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情况,提前通知前手。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持票人应当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日内发出通知。收到该通知的被追索人还应当在三日内将这一情况通知其直接前手,依此类推。这样,在出示证明方面就形成了一条链形的关系,所费时间较长,所以票据法又规定了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此减少环节。

  通知的方式为书面的形式,该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持票人发出通知,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被追索人的法定地址以书面邮件的形式发出,也可以采用电传、传真的方式。如果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前手的法定地址或居所发出通知的,就视为持票人依法履行了通知的义务。被追索人是否收到该通知,持票人也不再承担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持票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发出通知,并不因此丧失其追索权,而是由于未能及时通知前手,会造成前手来不及准备好相应的资金,承担额外的费用,对此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是,这种赔偿责任是有限度的,即赔偿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张票据记载的金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 可以替代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其他证明文件、证明材料

·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

· 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 票据保证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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