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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索人的种类与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4   浏览量:674  
  


  被追索人,是指票据的债务人,具体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具体来讲就是:

  (1)出票人,因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要债务人之一,所以应当由其承担被追索的义务。

  (2)背书人,因为背书人在背书的过程中,只有没有记载票据不得进行再次的背书转让的有关记载,则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被承兑付款的责任。此时如果票据没有被承兑或者付款,则背书人应该承担被追索的责任。

  (3)承兑人,承兑人是在票据承兑以后的票据债务的主要负责人,如果票据被拒绝付款以后,则承兑人应当对其所做的承兑负责,因此承兑人也是被追索人之一。

  (4)保证人,在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以后,保证人和票据债务人承担的是同样的责任,而且保证人和票据债务人负连带责任,所以如果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自然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被追索人应当偿还法定的金额。具体包括:第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第二,从票据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算,到偿还票据金额期间的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第三,持票人为取得有关证明所负担的费用;第四,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发出通知所负担的费用等。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所有票据债务人都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有以下内容: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于持票人追索的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的费用,各自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并不是只清偿其中的一部分或者自己认为应当清偿的部分。

  (2)票据债务人对于持票人的追索,无论是对自己一人的,还是对数人的,都应当履行偿还义务,不得以只对自己一人而加以拒绝。因为每个被追索人都负有清偿全部票据债务的责任。

  (3)票据债务人清偿了被追索的票据金额和利息、费用后,即取得了该票据权利,如果还有前手的话,可以继续向其前手人追索。

  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了清偿义务时,有权要求追索人交出票据、有关的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要求追索人出具收到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收据,以便于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 持票人未能取得追索权所必需文件的法律后果

· 可以替代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其他证明文件、证明材料

·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

· 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的规定及附条件保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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