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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未能取得追索权所必需文件的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4 浏览量:706
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这里的“其他合法证明”包括了票据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规定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的证明、人民法院出具有关当事人破产的证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这里的“规定期限”,票据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取得此种证明的一个合理的期限。
在持票人因为不能够出示证明文件情况下,持票人仅是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并不是指丧失所有的票据上的权利。虽然,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付款人和承兑人仍应承担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但是,由于事先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拒绝付款了,因此,持票人要想最终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则需要采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 追索权的概念
· 票据保证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