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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清偿的金额、费用与计算及应当履行的手续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4   浏览量:804  
  


  依照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由于票据法不允许进行一部背书或分割背书,那么,持票人要求清偿的票据金额应当是该票据上记载的全部金额。

  (2)被追索的延迟付款的利息。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一,定日付款、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等远期汇票,由于票面上记载了具体的到期日,在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延迟付款的利息应自到期日起计算至被追索人清偿日止。

  第二,远期汇票在到期日前,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时被拒绝承兑的,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在进行期前追索的,因尚未发生延迟付款,被追索人不必支付延迟利息。但是,因为汇票是信用证券,汇票金额中可能包含了远期付款的利息,所以,被追索人在偿还期前追索的汇票金额时,应扣除自清偿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

  (3)持票人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所支出的费用。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取得拒绝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是保全追索权和行使追索权的法定程序,向追索人发出通知也是持票人的法定义务。持票人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理应由被追索人予以负担。如果持票人没有向被追索人发出有关的通知,则被追索人可以拒绝支付该项通知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 追索权的选择、变更与再行使

· 被追索人的种类与义务

·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的通知义务及法律后果

· 票据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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