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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的选择、变更与再行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4 浏览量:704
(1)追索权的选择。如果持票人要求行使追索权,则追索权行使对向可以是票据债务人的任何人或者其中的数个人。同时,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可以直接向任何的其中一个票据债务人,向其要求行使票据追索权。
(2)追索权的变更。又称转向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这样规定可以使持票人获得更多的追索权的机会,持票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最充分的保证。
(3)追索权的再行使。又称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了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后,依据其取得的票据而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但是,这种追索权的行使只能够向被追索人的前手行使,而不能够向其后手行使,因为被追索人的后手也就是票据现在持票人的权利人,在起出票或者背书转让时,后手对于前手没有承担承兑或者付款的保证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