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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的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5   浏览量:726  
  


  负有票据债务的被追索人,在按照追索人的要求清偿了票据金额、有关的利息和费用后,自己的票据责任就可以解除。同时,还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当出票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同时解除其后手的票据债务。但是,对于已经承兑的汇票来说,并不解除承兑人的绝对付款人的责任。承兑人一旦承兑了远期汇票,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汇票权利因时效而消灭之前,承兑人的付款责任不能解除。

  (2)背书人承担的是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责任,如果背书人在被追索时清偿了票据债务的,其自己和其后手的票据责任都同时解除。

  (3)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是相同的。因此,保证人履行票据债务的清偿责任后,可以解除保证人自己和被保证人及其后手的票据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清偿的金额、费用与计算及应当履行的手续

· 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限制

· 追索权的选择、变更与再行使

· 提示付款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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