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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概念与种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5   浏览量:667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特点是: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票据的一般的性能。如票据的无因性、独立性、有价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等等的特点。

  (2)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在本票中出票人做出了承诺是无条件支付。

  (3)本票的基本关系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这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有区别的,因为在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中由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不是同一个人。而在本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个人,这是本票区别于其他的票据的特点。

  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规定和国际上关于本票种类划分方法,我国票据法所调整的本票种类有:

  (1)即期本票。根据本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国际上本票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所谓即期本票是见票即付的本票;远期本票包括定日付款本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我国票据法只调整“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即期本票,而不调整远期本票。

  (2)银行本票。根据签发本票的主体不同,国际上本票可分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商业本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我国票据法只调整银行本票,而不调整商业本票。

  (3)记名本票。根据本票上是否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国际上本票可分为记名本票和无记名本票。我国票据法只调整记名本票。

  我国票据法之所以只调整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记名本票,而不调整远期本票、商业本票和无记名本票,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制度还很不成熟。本票具有通过信用进行融资的功能,如果利用不当,流通中的本票没有相应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保障,有可能产生信用膨胀,并扰乱经济秩序,特别在目前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的阶段,上述情况更有可能发生。所以,我国票据法在现阶段只调整信用度较高的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记名本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 再追索权的行使及所请求清偿的金额范围

·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清偿的金额、费用与计算及应当履行的手续

· 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限制

· 提示付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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