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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出票人应具备的资格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5   浏览量:769  
  


  由于发行本票具有提供信用的性质,为了防止信用膨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票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因为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本票,就是承诺自己在见票时要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它在票据关系中,是主债务人,承担着首要的、绝对的和最终的付款责任,而不是像汇票的出票人那样,承担的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即使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出票人仍需承担付款责任。如果有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了偿还义务,那么,该背书人有权以持票人的身份对其前手进行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只有出票人履行付款义务后,票据关系才算最后消灭。因此,如果出票人没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就签发本票,那么,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就无力将本票金额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这样就必然损害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了防止出票人滥发本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票据法要求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资金保证。

  此外,《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对本票出票人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即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四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 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的法律效力

· 再追索权的行使及所请求清偿的金额范围

·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清偿的金额、费用与计算及应当履行的手续

· 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及未按规定期限提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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