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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9   浏览量:652  
  


  根据支票的定义,支票简单的说是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的一种票据。至于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为什么要为出票人付款,则是因为出票人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具有资金关系。同时,在票据法第八十三条中规定了申请支票存款账户时应该在开户银行存有一定的资金。所以在出票人和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之间应该具有真实的资金关系。同时根据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银行中存有相应的款项,才能够签发支票,不能够签发超过存款数额的支票,防止出票人进行恶意的透资。

  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法律禁止空头支票的使用。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空头支票欺骗国家或者公民的合法财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在我国,如果出票人签发了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且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以下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同时如果签发空头支票的情节符合刑法中有关票据诈骗罪的规定的,则应当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 支票可以补记的事项

· 支票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

· 支票的签发人领用支票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规定

· 追索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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