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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追索权行使的法律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9   浏览量:667  
  


  按照票据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涉外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指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保全其票据权利的有效期限。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规定,同时也受票据权利时效的约束。因为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灭,追索权也随之消灭。法律规定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为了督促持票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使票据债务人早日解脱票据债务,加快市场运转,这都反映了商事活动的特点。

  各国法律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和票据权利的时效规定不同。在实践中必然会在认定涉外票据追索权人所持票据的效力时,产生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为了减少纠纷,许多国家法律规定,涉外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持票人如不能在票据出票地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将丧失其票据权利。我国也采取这个方法。因此,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贸活动中接受涉外票据的,应当注意了解和掌握所收票据的出票地法律,以便在需要行使追索权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票据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 签发涉外票据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

· 涉外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

· 涉外票据的概念及法律适用的原则

· 再追索权的行使及所请求清偿的金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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