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涉外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出具方式等的法律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9   浏览量:686  
  


  票据法第一百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1)票据的提示期限,是指票据提示行为的有效期限,它可分为承兑提示期限和付款提示期限两种。各国对此期限规定的长短不一,但这两个提示期限都与付款有关,所以规定适用付款地的法律最为合适。

  (2)拒绝证明的方式,是指作成拒绝证明的有效形式,它可以是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也可以是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等。拒绝证明的方式由法律规定。有的国家规定要以公证证书证明,有的国家对本国票据不强制要求作拒绝证明,但对外国票据必须制作拒绝书。我国要求持票人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要求承兑人和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无论怎样,拒绝证明的作成都与付款地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 涉外票据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行为的法律适用

· 签发涉外票据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

· 涉外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

· 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的法律效力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1429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