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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开庭通知和开庭公告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2   浏览量:1532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日期,缺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庭审判活动将是毫无意义的。同时,开庭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在审前准备的基础上单方决定的,因此,在开庭日期确定后,对当事人采用传票的形式加以告知;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采用开庭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如果在人民法院发出开庭通知书之后与开庭审理之前这段时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如期参加法庭审理的,如当事人生病、发生火灾等,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延期审理。

  为了使公开审理制度落到实处,方便公众旁听庭审、记者采访报道,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公告。公告应当注明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张贴的地点一般是法院门前的公告栏,巡回审理的亦可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地点。至于公告的张贴日期,法律并未作出规定。对此可以参照有关开庭通知书的规定,即在开庭前三日内予以张贴。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张贴公告的,一般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

  基于提前发出开庭通知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留有充裕的时间,按时参加庭审,因此这里的“三日前”应当是要求人民法院将开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不是开庭前三日内才送到,更不是开庭前三日才发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 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

·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的处理

· 民事诉讼追加当事人的规定

· 对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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