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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及其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2   浏览量:1316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开庭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证据,分清是非责任,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开庭审理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普通程序中的中心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8条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范围与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明确争议焦点所及范围就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即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这样规定,无论是从实体角度还是从程序角度,都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建立司法权威。

  所谓争议焦点,简称争点,简单地说就是纠纷的核心,矛盾的交锋点,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所在,在形式上是由法官归纳、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争点,是引领案件审理、纠纷解决的主线和枢纽。争议焦点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由于在审理前的准备过程中,组织庭前准备的法官已经归纳出案件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并就争议焦点征求过当事人的意见,故庭审应当直接围绕这些争议焦点进行。

  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1)争议焦点的归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归纳争议焦点必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庭必须听从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的意见只做参考。

  (2)庭审只围绕审理前准备阶段所确定的争议焦点进行,对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已经确认无异议的事实,在作出说明后,一般可不再审理。但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的除外。

  在当事人陈述阶段,法官可以令当事人针对双方之间的争议事实进行陈述。相应地,就当事人的陈述,法官可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询问。在质证环节,已经在审理前准备过程中无异议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进行说明,不再组织质证。整个法庭调查的顺序仍然按照当事人陈述,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的步骤进行。到了辩论阶段,当事人要围绕争议焦点,包括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争点,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针对对方当事人对于争点问题的陈述中所存在的漏洞陈述己方的意见,直到双方都没有新意见为止。如果当事人没有新证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3)对争议焦点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当事人对事实、证据反悔,但必须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反悔,这是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的处理

· 民事诉讼追加当事人的规定

· 对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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