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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及其顺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2   浏览量:1491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理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阶段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为下一步的法庭辩论奠定基础。法庭调查的顺序是:

  1.当事人陈述。其具体顺序是: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其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提出有关证据。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是否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其所持不同的意见,包括反诉,提出事实和理由,并提出有关证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由其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以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原告或者被告可以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应当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全面、客观的陈述,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的陈述加以引导,还可以就有关事实询问证人。证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分别出庭作证,不能要求相互对质。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依据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都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法庭不能公开出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诉讼请求的,可以按每个诉讼请求依次出示。

  4.宣读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鉴定意见应当在庭上宣布,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补充说明,也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对物证和现场进行现行勘查检验后,对勘验情况和勘验结果制作的笔录。勘验笔录在开庭时应当当庭出示和宣读,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还可以要求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民事诉讼开庭通知和开庭公告

· 开庭审理及其范围

· 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

·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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