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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及其顺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2   浏览量:1214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之下,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阐述自己观点、反驳对方观点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辩驳和论证,对有争议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审查,分清是非责任,为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法庭辩论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同时,法庭辩论也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主要形式。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原告发言的内容主要针对的是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回应及进行反驳,以论证自己的观点。原告及其代理人的发言不得重复法庭调查阶段自己的陈述。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原告发言完毕后,由被告进行答辩,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解,以论证自己反驳的事实和理由。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针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以论证自己的主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是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答辩,类似于被告的答辩,但又存在着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非他人的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答辩,都是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

  (4)互相辩论。互相辩论是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针对具体事实或某个争执点所进行的针锋相对的辩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的发言及答辩仅仅是法庭辩论的开始。互相辩论才是整个法庭辩论的主要部分,通过互相辩论,可以查清具体事实,明了彼此之间的争执点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本条规定的次序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再次按照顺序进行下一轮辩论,但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要提醒不可重复已经发表的意见。

  经过一轮或者几轮辩论,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宣布开庭的程序

· 民事诉讼开庭通知和开庭公告

· 开庭审理及其范围

· 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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