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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事宜的主体、方式及其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7   浏览量:1919  
  

  商标相关事宜,包括申请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宜。所谓其他商标事宜,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宜,但不包括因为商标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宜。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办理商标事宜的主体、方式等问题作了规定。

  一、办理商标事宜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自己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2)商标代理机构。所谓商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商标代理机构以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设立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

  二、办理商标事宜的方式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就是说办理商标事宜包括直接办理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两种方式。

  但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谓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是强制性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不得自行办理商标事宜。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进行强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在我国直接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能存在语言和书件送达障碍。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3)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 禁止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规定

· 地理标志的特殊规定

·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范围、认定因素及其管辖

·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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