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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及办理代理业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7   浏览量:2146  
  

  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2012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与司法部联合下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确立了律师事务所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身份。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可以到商标局备案后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第二类是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商标代理服务机构。通俗地讲,就是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商标代理服务机构。具体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市场主体要求是“机构”,而以个人名义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被认为是“机构”,因此不能在商标局备案并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虽然不能在上述范围内代理商标注册、异议等业务,但不妨碍其开展商标咨询等业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1)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2)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还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作了以下规定:

  (1)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2)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这里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3)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第八十四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八十五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第八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的原则

· 禁止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规定

· 地理标志的特殊规定

·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范围、认定因素及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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