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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内容的说明和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7 浏览量:1434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赋予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就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有权提出要求的主体是商标局,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内容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内容。例如,当事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书面说明不充分的,商标局还可以进一步要求申请人当面予以说明有关情况。当事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类别归类不准确,或者商品名称表述过于宽泛的,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这也意味着,超过该期限的,视为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要求申请人就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做出说明,是商标局的一项权利,而不是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的一项法定义务,是否提出此项要求,由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决定。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做出相关说明或者修正的,在进行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一并考虑申请人的有关说明和修正情况。但是反过来,如果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也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也就是说,如果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就有关内容做出说明或者予以修正,但是申请人未作说明或者修正的,商标局同样应当依据当事人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照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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