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商标注册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形及处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7 浏览量:1271
一、商标注册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注册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有两种情形:
(1)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不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当然要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比如不符合第一章关于商标构成要素、商标禁用条款,第二章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等等。举例来讲,第八条对允许作为商标的标志的范围作了规定,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允许作为商标的范围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又如,根据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再如,“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申请以国歌、军歌作为商标使用的,也属于这里关于“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2)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称虽然不相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类似商品,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商品由于用途、功能、原料、销售场所以及整机与零部件关系容易被消费者混淆出处,容易被误认为是同一个企业生产的商品。在商标注册、管理实践中,如何判定哪些商品是类似商品,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采取明文列出类似商品名单的做法,有的国家则不具体列明,而是由商标审查员或者法官根据类似商品的定义、以往的判例、在使用中引起商品出处混淆的可能性等方面来做出判定。需要注意的是,类似商品并不局限在商品分类表所划分的同一类中,有些在商品分类表中不属于同一类的,也被认为是类似商品,甚至有些服务项目与商品也被认为是类似的。例如,家具和修理、油漆家具的服务业。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比如使用同样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标。商标近似,是指商标在发音、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似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是指已经成为注册商标的商标。初步审定的商标,是指《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即商标局认为符合注册条件,在《商标公告》上公布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商标。初步审定的商标还不是注册商标。
商标具有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如果不同的生产经营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就使商标起不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对这种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不予公告。
二、商标注册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处理程序
(1)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即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通知书》,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之所以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要是考虑到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对申请人的权益影响较大,规定书面形式更为慎重,也有利于在后续复审程序中作为依据。
(2)申请复审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途径,是我国业已加入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的要求,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