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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商标注册管理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280  
  

  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总的原则是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对少数商品又强制要求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仅限于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极为密切并直接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如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对这类商品强制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有利于加强对商标注册人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加强对特殊商品实行严格的管理。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就是要求商标注册人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对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负责。如果发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品粗制滥造,质量低下,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则可以通过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及时对商标注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违反强制商标注册管理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即责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限定的期限内,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处罚的数额,根据以下两种情况予以分别确定:一是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生效时间及被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终止时间

· 当事人不服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救济措施

· 撤销注册商标的程序

· 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组织形式及活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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