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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组织形式及活动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364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组织形式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

  一、合议制

  除特殊情形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决定、裁定。

  二、独任制

  独任制是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对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并作出决定、裁定。《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1)仅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案件中,评审时权利冲突已消除的;

  (2)被请求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3)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结案的;

  (4)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

  三、决定、裁定应当载明的内容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2)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4)可以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5)决定或者裁定做出的日期。

  决定、裁定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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