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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注册商标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244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因构成要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依职权撤销的程序
依职权撤销(商标注册人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的,先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既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制止,也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纠正,即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使其行为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撤销其注册商标。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改正的,期限届满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依申请撤销的程序
1.因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而导致的撤销程序
(1)申请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2)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
(3)商标注册人答辩。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4)决定期限。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因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而导致的撤销程序
(1)申请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2)申请时间限制:申请人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4)商标注册人答辩。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上述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5)决定期限。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