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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原则以及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8   浏览量:1495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就行政诉讼而言,行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照诉讼程序居中审理,裁判行政争议的权力。由于行政案件是“民告官”的案件,行政机关是被告,与作为原告一方的公民、法人等相比,行政机关显然具有强势地位。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强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尤为重要。只有坚持了这一原则,人民法院才能做到公正审理,从而真正取信于民,当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才会愿意走入法院,通过诉讼的渠道去维权。如果没有了这一原则的保障,群众会认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官官相护”,不信任法院,这样行政诉讼制度就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该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外而言,是行使国家主权,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任何国家都无权干涉我们国家的主权。对内而言,是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行政案件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机关或者组织都无权审理。

  (2)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时是独立的,而不是由某个审判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审理案件实行的是合议制,合议庭评议案件,每个合议庭成员都有平等的表决权,评议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案件、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的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审判员、合议庭必须执行。

  (3)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赋予其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有权依法独立审判、排除各种非法干扰。由于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同为国家机关,并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行政审判必须排除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扰。同样,为保证行政审判的独立和公正,也要排除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的干涉。

  这里需要指出两点: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任何监督。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法院由其产生并受其监督,所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此外,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需要正确处理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应主要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不是党委审批案件,也不是由党委确定对个案的具体处理。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在审判活动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二、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相对比较晚,所以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行政审判庭,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前,人民法院都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为了从法院的组织结构上保障行政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均已设立了行政审判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

·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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