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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8   浏览量:1290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机关,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但是,当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亦无贵贱之别,没有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而是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共同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能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权,不能再以管理者、领导者的身份自居。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完全相同,表现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如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充当原告;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的行政机关没有反诉权;被告的行政机关单方面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一般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等,这些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点。因为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由于手握行政权力而处于强势地位,相比之下,作为原告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法律需要在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上对原告一方予以倾斜性保护,以达到与被告的行政机关一方在实质上的平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 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

· 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原则以及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规定

·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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