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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8   浏览量:1369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这是行政诉讼的四个重要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共有原则。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判工作并对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按照合议制原则组成的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于案件的调查、审理、裁判以及审理案件中一切重要问题,都必须经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研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合议制度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需要贯彻。

  关于对合议庭的组成,《行政诉讼法》只对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作出了规定,对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行政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对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合议庭的具体组成,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审判实行合议制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简易审判程序,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特殊案件,以及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实行合议制,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避制度包括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二是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对于当事人或者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决定程序和救济制度,即对于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申请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申请回避的,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上述回避制度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这些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公开报道;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均一律公开的制度。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即终结诉讼的制度。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当事人对已经终审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只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 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原则以及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规定

·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涵义

·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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