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8   浏览量:1211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提出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2)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个新举措。检察建议分为两种:一是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二是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对行政诉讼立案环节进行监督。为了加强对立案环节的监督,《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4)对调解进行监督。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对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依法适用调解。为了加强对调解的监督,《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所作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5)对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案件的执行实行法律监督。

  (6)追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审判人员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侦查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并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及时立案、侦查乃至提起公诉,这是加强司法监督、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

  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权,应当严格遵守办案规则以及相关检察纪律规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得牟取任何私利,不得滥用监督权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原则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 行政审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 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1436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