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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的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8   浏览量:1297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权是法律赋予行政诉讼各方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问题、程序问题、适用法律等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诉讼制度。

  依法维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辩论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辩论的内容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就案件的事实等实体方面进行辩论,也可以就适用的法律及程序性的问题进行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上述范围内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2)辩论权的行使要贯穿整个诉讼程序,不仅限于法庭辩论阶段。在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要保障当事人对辩论权的充分行使。

  (3)辩论的形式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在法庭辩论阶段,通常是采用口头形式进行辩论;在其他阶段,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辩论,如原告提出起诉状后,被告提出答辩状,即属于书面的辩论形式。

  (4)辩论必须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并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同时,对当事人在辩论权行使过程中的一些不当言行,审判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对出现的违法行为,如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哄闹法庭等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罚款、拘留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 行政审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 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

· 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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