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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概念及行政协议案件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8   浏览量:1640  
  

  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行政契约,它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它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体现在,行政协议的目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行政协议的标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它是行政行为,但又不同于传统的单方行政行为,而是以协商订立的协议的形式出现的,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一旦订立,行政机关就要和行政相对人一样遵守,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行政机关才可以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即便如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也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补偿。

  行政协议已为行政机关广泛采用,也显示出平等协商、接受度高、便于履行等等优点,但其法律属性长期缺乏定位,基本上一直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纳入了受案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协议除了前述列举的情形之外,还存在许多其他情形: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对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在学术界和实务界还有一些争议。一般倾向于将该类合同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宜。

  (2)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租赁合同。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组织,为推行行政政策,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与公民就国有资产的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事宜签订合同,如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小型国有企业租赁合同等,属于行政协议。

  (3)特定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合同。当然,对于纯粹为了满足政府日常工作运转所需要的采购(例如办公用品),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公共工程合同。这种协议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实践中已经在高速公路、桥梁、大型能源、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广泛采用,未来必将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改革举措和行政管理的一种新的方式。

  (5)委托培养等教育行政合同。教育行政合同主要包括在教育领域行政机关、学校与学生、教师等签订的合同。教育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对教育事务的管理,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在我国,教育行政合同一般是委托培养合同、毕业分配保证合同等。

  (6)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3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关主管部门探索采取行政协议的方式进行管理。例如,《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四)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2006年10月25日)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7)治安处罚担保协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治安处罚担保协议,是公安机关与被拘留处罚的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达成的暂缓执行的协议。即,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8)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这种协议属于行政强制行为的替代合同,属于行政协议。

  除了以上行政合同之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粮食定购合同、水土流失治理合同、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草原经营权合同、政府信贷、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招商引资合同、行政委托合同、环境保护责任状、治安管理责任状、劳动就业责任状、安全生产责任状等以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形式存在的法律文件,亦属于比较典型的行政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的原则

·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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