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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8   浏览量:1208  
  

  在我国,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法院管辖。基层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县级开发区人民法院、县级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除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存在一定问题。基层法院的人、财、物都由同级政府管理,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受当地政府影响较大。有的地方政府干预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有的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造成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为此,《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为下一步改革留下空间。为了进一步推动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就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改革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四种: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国务院部门为被告的案件,被告级别较高,且其行政行为政策性、专业性较强,案件审理结果对社会影响较大,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这里的国务院部门,除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也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管国家局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林地、矿藏等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案件、征收征用土地及其安置补偿案件等,这类案件一般在当地影响较大,案件相对复杂,且易受到当地政府的干预,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有助于人民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判。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包括其所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2)海关处理的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虽然我国设有海事法院,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海事法院对这类案件不予审理。之所以把涉及海关处理的案件放到中级法院专属管辖,是因为从海关的业务来看,种类繁多,专业技术性较强,同时也涉及对外贸易和科技文化的交流;从海关的设置来看,只有部分地方设置了海关,且多设在大中城市。把海关处理的案件,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符合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则,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是一项比较灵活的规定。本辖区是指中级法院的辖区。“重大复杂”包括案情的疑难和轻重程度、政策性与专业性的深度与广度、判决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大小等,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的案件。这里的“重大复杂”是相对而言的,可能会因地区和案件的不同有所不同,在审判实践中,需要通过对具体案件的难度和影响进行衡量来具体确定。《行诉解释》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这里所说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①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②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③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谓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而言,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没有明确应当由高级法院管辖的“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的标准和范围。考虑到行政诉讼法主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重大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列为重大案件。一般考虑几个因素:一是标的金额较大。如行政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认为是重大的案件,当然,标的金额是否较大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这样就需要各地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二是社会影响较大。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案件。判断是否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可以考虑当地人民群众对案件是否关注、是否涉及群体性利益、涉案的人数是否众多、当事人双方矛盾是否尖锐、是否涉及重大事项等因素。此外,对于一些案件类型较新、需要统一裁判尺度、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受到外来阻力较大、土地征收和征用等涉及面较广的一审行政案件等,都可以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来判断是否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必要作为法律类推的案件、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对于哪些案件属于重大复杂,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 行政协议的概念及行政协议案件的范围

·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事项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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