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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01   浏览量:1068  
  

  管辖权转移,又称移转管辖,它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理论上,管辖权转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管辖权上移,包括上提下和下交上,上级法院有权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提上来自己审理,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审理确有困难,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另一种是管辖权下放,上级法院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交给下级法院来审理。管辖权转移只限于第一审案件。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有自己的特殊之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即:

  (1)取消了管辖权下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是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2)增加了指定管辖情形。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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