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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共同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01   浏览量:1050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管辖法院只有一个,即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在有的行政案件中,会出现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形成了共同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共同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复议机关与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在同一辖区,就会出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所在地与原告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或者原告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不在同一辖区,就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

  (3)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的管辖区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只是表明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并不代表多个法院可以同时或分别审理同一行政案件,该案件最终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必须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由选定的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原告一旦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该法院因此获得案件的管辖权,其他法院丧失对案件的管辖权。

  在理解该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法院,不能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尽管依照法律规定某一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当事人没有选择,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要求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的管辖

·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和跨区域管辖  

·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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