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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及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0   浏览量:1116  
  

  原告或者第三人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收集;只有在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才能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申请的主体是原告或者第三人。行政机关不能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申请调取的证据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二是在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赔偿和补偿等特殊案件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而应当提供的证据。

  一、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当与本案有关。此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这类证据主要包括档案材料等。档案材料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如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建设用地档案、地籍管理档案等。申请调取证据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证据是由国家机关保存的;二是必须由人民法院才能调取。如有的档案材料不对外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身份证、介绍信等相关证件不能查阅和获取的。如果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的证据的,则无须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如果依法应当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相应证据,而行政机关拒绝的,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包括:⑴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⑵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⑶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⑸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⑺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兜底条款,可以由相关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或者由人民法院裁量。但也有两个条件:一是因客观原因,排除了主观因素,原告、第三人怠于收集证据的,不在此列;二是应当是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依申请调取证据的程序

  (1)原告或第三人提出申请的期限及方式

  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应当提供证据线索,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⑴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⑶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2)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外地的,可以采用委托调取的方式,即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的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当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 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的概念、种类及其限制

·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规定

·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的规定

· 行政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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