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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证据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0   浏览量:1451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证据意识,平衡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依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证据,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1.适用条件。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

  2.适用程序。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

  3.法律效果。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者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2)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并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并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 行政诉讼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

· 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的概念、种类及其限制

·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规定

·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条件及委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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