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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2   浏览量:1688  
  

  证据规则一般是指诉讼中各方主体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所应遵循的一系列准则,是在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准则。《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作了原则规定,包括证据出示和质证、证据审查核实和非法证据排除三方面内容。

  一、证据出示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若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经当事人相互质证,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避免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出现偏差,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可以通过庭前证据交换等途径出示。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辩驳、辨认、质疑、说明等方式,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问题让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诉讼活动。质证是当事人提出证据和人民法院认定证据之间的一个关键环节,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质证的意义在于,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公正,人民法院能够正确认定证据,能够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审查核实

  对于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查核实,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人民法院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须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其他影响证据效力的违法情形等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即可以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证据作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而不能将有异议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不能采信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息讼服判。

  三、非法证据排除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如调查取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影响公正处理的因素,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依法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等等。

  (2)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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