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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3   浏览量:1178  
  

  1.证人资格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2.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直接言辞原则要求证人必须出庭陈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对之展开交叉询问。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只有在具备法定提交书面证言情形时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规定了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形: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当事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原因无法出庭的。

  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2)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作为证人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情况。除了被告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外,原告或者第三人也可视具体情况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⑴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⑵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⑶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⑷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⑸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4.证人出庭规则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2)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3)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该规则,证人的职责是将其亲历的事实向法庭作如实陈述,其陈述中不得含有任何推测、推理和评论,如果含有推测、推理和评论,则其陈述成为意见,法庭要将之排除在采纳范围之外。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鉴定、勘验专家作为证人出庭,他们的陈述将不会是对争议事件亲历的陈述,而是根据自己就某一专门问题所具有的特别知识经验,对某一事项进行分析、论证后向法庭作出结论性意见。实践中,对这类证人可以不适用上述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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