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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5   浏览量:974  
  

  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的途径有两条: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都是一种救济机制,都可以通过撤销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监督制度,是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受理复议申请,对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具有某些相似之处。首先,二者解决的问题都是行政争议;其次,解决争议的实体法依据均是行政法;再次,二者生效的裁决和判决对当事人双方都有拘束力;最后,解决行政争议的机构都是国家机关。但是两者仍有原则上的区别。

  (1)性质上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机制,属于行政救济法的性质,因此,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而行政诉讼是通过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来进行的一种外部的纠错机制,属于司法救济的性质,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既可以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又可以对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一般不予审查。

  (4)从行使救济权利的先后顺序来看,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前者具有初审性质,而后者具有复审性质。所以,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不是最终裁决,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才具有最终的司法效力。另外,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阶段,也就是说相对人不经过行政复议就不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从程序的角度来考察,行政复议在基本保障公正的基础上更强调效率;而行政诉讼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并将司法公正放在最首要的地位,同时兼顾审判效率。由于两者所强调的问题有所侧重,因此,在程序规定的繁简程度上就有明显差别。行政复议法规定,审查申请的行政行为采取书面审理;而行政诉讼则规定审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一审程序中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前者相对简便高效,后者相对复杂,所用时间较长,但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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