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政诉讼的起诉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7   浏览量:1010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原告起诉有两种方式:一为书面方式;二为口头方式。两种方式中以书面方式为主。

  一、书面方式

  书面方式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以起诉状的方式起诉。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用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一种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起诉状的内容作出规定,实践中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原告起诉时,除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外,还要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所谓起诉状副本,即与起诉状内容相同的文本,是相对于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而言的,副本可以通过抄写、打印、复印等形式制作,并明确“副本”字样。

  二、口头方式

  口头方式是指原告以口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只有在起诉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为便利其行使诉权才允许口头起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主要是指原告因文化水平或者法律知识十分欠缺所造成的自行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形,同时也包括在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因类似原因而造成的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形。

  采用口头方式起诉的,应当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口述笔录经口述人签名或盖章后,与起诉状具有同等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

· 行政诉讼最长诉讼保护期限

· 行政诉讼到庭询问规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447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