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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最长诉讼保护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5   浏览量:1091  
  

  最长诉讼保护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内容时的起诉期限。

  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告知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内容,以期得到相对人的配合或者履行,实现行政行为的目的。但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件,由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迟迟不知道已作出行政行为。在此情况下,如果因为当事人无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无法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就会导致行政法律关系无限期地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确定一个最长保护期限,即作出的行政行为到某一时间点后,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都不能再提起诉讼。基于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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