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7   浏览量:1087  
  

  行政不作为,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从而使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的违法状态。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一般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被告必定存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职责,如果没有相应授权,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便无从谈起。二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三是行政主体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有履行能力指的是行政主体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时,能够作出相应行政行为,而不具备不可抗力以及事实履行不能的情况。例如,遇地震、洪灾,一定期限内客观条件不允许,可以成为排除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

  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此,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回复的,最长30个工作日起便可对行政机关不答复的行为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作了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现实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受“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起诉。例如公民请求公安机关制止歹徒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请求灭火等,此时如果公安机关没有立即采取措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行政诉讼直接起诉的期限

· 经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 行政诉讼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及程序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5331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