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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7   浏览量:105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立案登记制写进法律条文当中。

  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为:

  1.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人只要满足《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以及在起诉期限内、实行复议前置的已经进行过复议等条件,法院就应当当场立案。对于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审查,应当是初步的、形式上的,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

  2.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里的“不符合起诉条件”包括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行诉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外,为了保证法院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立案工作,《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特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到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的全部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法官法的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受处分的期间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实行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不是说对于任何起诉都会照单全收,立案的前提必须是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即使已经立案,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立案登记并非法院不进行审查,而是要进行完备性和正确性审查。《行诉解释》第五十五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制条件下的审查权,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第五十五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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